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