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