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