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通过下列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一)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养殖粪便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三)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畜禽养殖噪声、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