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参与、协同联动的数字经济发展机制,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平等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品研发制造和服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