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数字经济对外开放合作机制,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研发、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经济标准制定等领域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推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省外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龙粤港澳等联动发展,加强在技术、产品、应用转移和重大项目等方面合作交流;参与推进东北地区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推动算力资源协同调度,加速跨境电商服务一体化、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智慧旅游服务一体化、智能交通服务网络、物流多式联运网络等重大项目合作和平台对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