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跨行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构建和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重点统筹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等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