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处理数据的主体应当履行有关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责任,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重要网络、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网络、设施等方面的安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