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以及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等智能化创新应用,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加强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等新技术运用,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统筹推进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协同建设,推动城乡数字设施共享、数据资源整合,产业生态互促、公共服务共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