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数字化治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推进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加快数字政府、智慧城市以及智慧社区、数字乡村等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