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第三节 服务业数字化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物流体系建设,推进物流园区、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改造,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无人装备和智能终端设备,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智能仓储及城市配送快递、农副产品生鲜冷链、企业集采售后服务等专业化互联网物流服务平台,提升物流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