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出行、共享租住、共享物品等共享经济,拓展创新、生产、供应链等资源共享空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