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