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督促检查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科学布局科技攻关和产业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围绕本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