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推进数字经济区域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