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数字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融合发展,培育相关数字产业。

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数字生物、卫星互联网、智能驾驶等产业。打造包括通信、消费电子、集成电路、传感器、卫星制造、智能装备、汽车电子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品制造产业链。

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等软件产业研究开发,支持软件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化应用,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业。

鼓励构建面向生产全流程的智能质量管控体系,支持人工智能产品研发推广,推动人工智能在工业、农业、医疗、教育、应急、政务服务等领域应用示范,推动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研发制造基地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