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投资服务保障措施,加大区域技术、产业交流合作力度,引进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聚集效应好的数字产业领域优势企业,推动数字产业补链延链强链,不断健全数字产业体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