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数字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和区域布局,提升产业体系韧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培育数字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推动数字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