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数字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