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高等学校,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有关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