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服务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保障基础地理信息、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定量遥感真实性试验场等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北斗卫星基准站网建设要求,打造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数字基础设施支撑,统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接入各类终端感知数据及各类卫星资源数据,提供更加丰富、功能完备的时空基准服务和导航增强服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参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构建通信、导航、遥感等空间基础设施体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