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通信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布局,推动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实现市、县中心城区和重点城镇,以及重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热点景区等区域高速网络全覆盖。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新一代互联网协议规模部署和应用,推进网络、平台、应用、终端全面改造升级。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依法配套建设网络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