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保护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