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或者可能继续危及人身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或者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发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等情况,引发居民恐慌事件的,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