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数据库,根据野生动物的珍稀程度、濒危状况以及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分级分类绘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图,推进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数字化、信息化。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