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