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有本市特色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大问题,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配置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适老化改造和智慧型养老社区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