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依托社区、社会参与、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独居、失能、重度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生活习惯,保护老年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