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医养结合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养康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