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备案、安全、资金、运营秩序、从业人员、应急处置、服务退出等监管,制定监管责任清单,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