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联动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