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住宅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现有在用电梯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