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住宅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现有在用电梯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