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住宅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现有在用电梯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