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印送法制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