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结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建议和草案修改建议稿,连同一审分组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移交的修改建议和草案修改建议稿,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和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主任会议作出相关决定做好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