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拟进入二审或者三审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