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专门起草小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起草法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负责起草法规的起草小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