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外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合作加强监督。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制定异地公开募捐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