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外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合作加强监督。

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制定异地公开募捐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