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燃气的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