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燃气的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