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通知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