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在设立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应站点总储量不应大于十立方米;

(二)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保持通风,有足够的泄压面积;

(四)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五)配有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