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五)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租赁情况;

(六)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