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