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当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粘土实心砖量处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