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