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依法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