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民用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行节能检测时,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应规范,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