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九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